阅读:232回复:0

保险合同的诚信是第一位的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12-31 12:1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而对保险合同签订后风险增加是否应予告知没有规定,所以太平洋保险认为危险增加勿须通知,除非续保。

但是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若保险危险增加,将使保险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第二年车险价格勿须通知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所以,通知也应为必要。

而在英国的保险实践中,特别是“商务保险合同(commercial contract of insurance)”中,保险人可依“保证”而询问有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即使没有询问,若风险增加突破了原保险范围,保险人亦可以免责。



但在“消费者保险合同(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中,不断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风险变化,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管理费用增加,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总能意识到危险的不断变化,即使意识到,他也无法判断何种事项构成“重大风险”的问题,因而勿须通知。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将危及保险人权益的事项予以通知,这是符合保险合同的实质精神的。鸿发年年但合同的另一基本原则是平等,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为了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欺诈和保险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必要对“危险增加”作全面分析。
游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