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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敌意收购的现象
敌意收购的运行规则。太平洋认为美国对敌意收购,规定了其运作规范。这些运作规范主要包括: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行为准则;破产式敌意收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及其界定等。
③对敌意收购后果的监督。敌意收购使公司经营者产生不稳定感,破坏了经营者与自己的公司和其他公司建立的长期关系。因此,太平洋保险险种美国对保险公司的敌意收购,注意监督其后果,不允许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存在。 ④对并购行为后果的监督。 在美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接受并购时必须进行保单持有人投票,同意被并购的票数过半后,公司方可被并购。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止保险公司通过兼并逃避债务。 ![]()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保险公司并购的监管与美国大体一致,但它明确规定对保险组织形式的限制,即只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及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兼并,相互保险公司与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能兼并,相互保险公司如若兼并,太平洋保险好不好必须先改组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保险公司的收购,澳大利亚严格予以限制:限制上市保险公司的数额;限制保险公司上市的条件;限制上市收购中的敌意收购。 三、各国保险组织破产法律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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