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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保险行业的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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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4-12-11 10:40
  例如规定统一的生命表及所依据的利率,规定准备金的提取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及相互组织盈余积累最高比率的限制,太平洋保险对保险费中费用部分,如代理人及经纪人佣金的规定等,从而排除了具有实际意义的价格竞争。


(一)美国对保险单的监督


美国保险监理官在保险单格式与费率监督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美国寿险与健康险的大多数险种中,保险单形式都要受到某些管制,以保障被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地址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接受公平的条款。一方面,除非已向州保险官署申报并经批准,否则保险单表格不得使用;另一方面,保险单表格必须符合规定与标准。


保险监理官以公众利益为前提,确认保单表格的适当性。制定的相关法规以保险监理官全国协会(NAIC)建议为基础。每一监理管辖区规定(或将接受)寿险契约格式,必须包含大多数州在法律上已载明的某些条款。





这些法定条款包括关于宽限期、保险费交款、不可抗辩性、完整性的契约、年龄之误报、每年产生红利、解约价值与选择、保险单贷款、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选择权与复效等条文。团体寿险契约与证明书的规定条款分开处理。


在1946年,NAIC与全体业界委员会(All-Industry Committee)向各州建议制定一项意外与健康管理法。除了规定契约格式、分类、费率和批注必须申报和该格式与批注必须经过批准之目的外,此法还规定了契约不得有不正当、模糊不清、不公平、误导或鼓励不实告知。当“给付与交纳保费相比较并不合理”时,该保单的申请将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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