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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耍聪明”,建筑商被糊弄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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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3-01-04 19:10
——茅箭法院副院长张士林良知泯灭
 


【核心提示】
张仁学,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321194709101277,联系电话:13907288366。
张仁学承包工程,业主未能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双方协商并经过公证,同意用商品房抵偿。
然而,在张仁学手持公证处《执行公证书》,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茅箭法院副院长张士林一帮别有用心的“聪明”法官们糊弄、折腾了……
至今,张仁学在艰辛地呼号!

200万余元工程款用29套房屋抵偿,案子原本十分简单
张仁学受谷城华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盛公司)委托,担任冠伸公司南岳路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并全权代理施工中的一切事务,并由其承受全部债权债务。
该工程从2004年4月动工,至2005年11月30日竣工交付,总造价350多万元,共建成七层42套房屋。2006年3月26日经双方结算,冠伸公司尚欠工程款2000200元。
2005年8月21日,张仁学与冠伸公司达成《冠伸综合楼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冠伸公司向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若逾期支付则用冠伸公司位于十堰市南岳路的冠伸综合楼的四至七楼共计24套房屋抵偿(房价每平方米按700元计算)。
2005年10月11日,十堰市茅箭区公证处以(2005)十茅证经字第1522号公证书,将《冠伸综合楼工程款支付协议》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随后10月28日,茅箭区公证处针对该公证书又出具了(2005)十茅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证实冠伸公司既未按支付协议偿还工程款150万元,也未将24套房屋交付抵偿工程款,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持两份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11月10日,谷城华盛公司向茅箭法院申请执行。
2005年11月24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发出(2005)茅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对冠伸公司位于十堰市南岳路的冠伸综合楼(共3个单元,42套房屋)的四至七楼共计24套房屋予以查封、扣押。
另外,2006年3月31日,张仁学又与冠伸公司签署协议:冠伸公司用该综合楼3单元的3-101、3-102、3-401、3-402号和2单元的2-302号共计5套房屋,抵付尚欠的500200元工程款。并商定将该协议并到《冠伸综合楼工程款支付协议》中一起执行。
一言概之,张仁学向茅箭区法院依法申请的执行:是根据双方自愿签订且经过公证的协议,用29套房屋抵偿工程款贰佰万零贰佰元。

茅箭法院个别法官起歪心,人为错误裁定埋祸根
法院受案后,个别法官向张仁学索要30%好处费,因不能满足,聪明的法官便“另谋出路”,打起歪主意。2006年7月21日,茅箭区人民法院错误发出(2005)茅执字第6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十堰市茅箭区公证处(2005)十茅证执字第004号公证债权文书。
由于张仁学坚持申诉与,2006年12月24日茅箭区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发出(2005)茅执字第6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恢复执行十堰市茅箭区公证处(2005)十茅证执字第004号公证债权文书。
但因这次停顿,执行措施断档,造成已被查封、扣押的24套房屋大部分被案外人强占,为张仁学以后遭受更大伤害埋下了祸根。

执行法官表面虚张声势清腾房屋,暗地里却故意“插花执行”搅混水
2007年5月22日发出的(2005)茅执字第668-4号《民事裁定书》,将张仁学申请扣押的24套房屋中的11套房屋违法拍卖,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首先,华盛公司与冠伸公司达成的《冠伸综合楼工程款支付协议》中约定,冠伸公司向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若逾期支付则用冠伸公司位于十堰市南岳路的冠伸综合楼的四至七楼共计24套房屋抵偿,法院在执行时为什么要自作主张,越俎代庖,搞所谓的拍卖?
其次,扣押的是24套房屋,为什么只拍卖其中的11套房屋?
第三、拍卖时不按法定拍卖程序作,不让张仁学知道,更不告知张仁学应享有的权利。
第四,拍卖成交2套,得款193667元,在无正当法律手续情况下,无理付给案外人王庆68030元。
第五,令人费解又可恨的是,法官耍聪明,另将其中的2套擅自作价197936元,“执行”给了郝兴存(这里面肯定有不可告人的勾当)。
第六,法院擅自宣布7套流拍,并擅自把7套流拍房屋的价格从《冠伸综合楼工程款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每平方米7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902.5元,给张仁学抵款901831元。仅这7套房屋,法院就凭空给张仁学就多计算202350元。
第七,郝兴存申请执行冠伸公司,法院在冠伸综合楼1至3单元二楼扣押了6套房屋。在足够满足该债权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将张仁学申请扣押的1-402号、1-502、3-601号房屋执行给郝兴存呢?
第八,在王庆申请执行冠伸公司一案中,冠伸公司所有的冠伸综合楼除了张仁学和郝兴存申请扣押的30套房屋外还有12套房屋,为什么非要从张仁学申请扣押的24套房屋中给王庆1套呢?
第九,法院把1-601号房屋给周长波,而周长波的案子与张仁学和华盛公司都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关系,纯属案外人。可法院为什么又要从张仁学申请扣押的24套房屋中给周长波1套呢?
种种迹象表明,个别法官在处心积虑的搅混水,并打着“执行难”的幌子,大搞损人利己的幕后交易。
张士林越殂代疱“绑架”开发商,炮制出“荆门协议”
正是这块遮羞布,把法院的违法行为统统包裹,让建筑商的权益瞬间钉上万劫不复的十字架。
本是一个简单的执行案,茅箭区人民法院经过三年的反复折腾后,于2008年5月19日把华盛公司(实际就是张仁学)和冠伸公司召集到湖北省荆门市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既所谓的荆门协议)。
该协议是茅箭区人民法院事前拟好的。法院的人明知道张仁学是,不认识字,故意不让代理人到场。
茅箭法院副院长张士林就将早已写好的《执行和解协议》简单的给张仁学做了解释说:“协议第二条已实际执行1027468元是11套房屋,下欠的余款通过算帐共计160万元,再给你17套房屋可以吗?”
无奈,张仁学是,当他听说总共用28套房屋抵偿2000200元工程款时,就信以为真,便勉强同意在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整个协议,毫不夸张的说,现在让一个熟悉法律的人阅读,大概看两小时也会不知所云。可怜的呀,你怎么那么相信法官,竟在15分钟内在所谓的荆门协议上签了字?有良知的人们该想一想,到底是老张自己出卖了自己,还是聪明的法官出卖了老张?
张士林在荆门协议上玩文字游戏,糊弄当事人!11套房后来被法院解读成为现款,17套房屋被解读成为13套房屋,而且至今仍然没有兑现。这些损失,竟被法院一直推诿不予认可。

茅箭法院欺上瞒下,竟还涎脸卖乖
2011年2月20日张仁学给湖北省高级法院、十堰市中级法院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文雄写了一个《情况说明》,要求茅箭区人民法院总共给张仁学执行28套房屋,了结此案。
杨文雄在该《情况说明》上批示:“此案请组织人认真核对,一套套房屋落实好,对没有争议的依法过户,对有争议的查明情况尽快推进到位。”
尽管如此,截止目前仍然没有结果。期间,还煞有其事地召开了多次听证会,但都不了了之。张仁学本人还多次被办法教班“培训”,可该得的17套房屋,人家法院就是不给你,吃定你又怎么样呢?!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茅箭法院竟然在2008年11月28日以《情况反映》第七十三期的形式对外宣传,说案件已经妥善处理执结,张仁学为了表示感谢,还给执行法官送香烟及500元现金,堂堂法院竟然愚人之作,岂有此理!此时,让人套用一句话,“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而但凡有良知的人想说,“不怕你不懂法,就怕流氓懂了法”!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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