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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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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4-12-26 18:54
        11月1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年56岁的张某某与妻子在桂平市金田镇经营一家药店。经营期间,张某某在明知无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况下,购进灭湿痛胶囊、新喘宁散等药品。
        同时,又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肺痨回春丹胶囊、熊胆粉等药品。张某某把购进的上述价值101.5元的药品,摆放在经营的药店内并负责销售。2013年5月29日,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店进行检查,扣押并没收了张某某购进的上述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药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觉蓓 程君 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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