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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常识【火灾危险构成条件】
世界公认的火灾危险一般有三个构成条件:一为快速燃烧的火(Combustion),并发生灼热(Glow)与火焰(Flame);二为敌意之火(Unfriendly fire),烧了不该烧的财物;三为意外之火,而非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结果。对此,太平洋保险会予以详解。
![]() 可见,世界保险界对“火”的含义确定得非常细致,只有当损失是由上述定义的“火”有效而又直接造成的,并且火离开了人们希望其存在的处所或容器,才构成火灾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负责,这在太平洋保险鸿发年年b中较为常见。 英国曾有一著名判例,被保险人的一枚宝石钻戒被佣人疏忽大意扔进垃圾焚烧炉,被保险人就以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家用物品和个人财产因火灾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或损害”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以火灾保险承保的“火”应是敌意之火,意料之外发生,而非通常燃火之处的火为由,拒绝赔付,法院予以支持。如若因火炉之火过热殃及邻近财物损失,则属保险责任范围。美国有若干判例作出如此处理,详情可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查询哦。 我国1996年制定的新条款,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若想了解详情,还请留意明天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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