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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保险损害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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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5-01-15 11:00
太平洋保险的损害补偿一般可采用两种方式:即可采用实物补偿,即修复原标的,如汽车碰撞损失的修复;又可采用货币补偿形式。


按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在保险实务中需视具体情况而决定采用的方法,通常确定受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依损失当时的同等型号,相当新旧程度的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②依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合理费用确定赔偿金额;③按恢复原状所需修理费用确定赔偿金额;


太平洋保险最新险种按重置成本再扣减折旧费确定损失金额。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房屋、机器、汽车等保险标的。


二、损害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补偿原则的具体实施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特有如下说明:


人身意外保险一般不属于补偿性质的合同,通常不适用补偿原则以及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人身保险一般以双方事先商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危险事故发生的给付标准。





唯一例外的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则是以债务数额及其利息、保险费为限度,并作为保险给付的标准。其他涉及医疗费用的部分,也需要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依据,最多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订有赔偿限制规定内容的,如合同设有免赔额或被保险人自负额条款的,保险人对实际损失数额要按规定作出相应扣除后,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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