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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一些保险合同的所附条件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12-26 12:47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保险单作成为决定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惟一依据。太平洋保险指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应以当事人间意思表示的实质内容决定:当事人间表示如果一致,即使保险单在形式上尚未作成并交付,保险合同也已成立。反之,即便保险单已经签发,当事人仍然可以意思表示尚未一致而主张保险合同未成立,或证明保险合同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主张保险合同不生效力。


保险合同所附条件依笔者见有以下几种(财产保险合同以成立为生效,保险合同所附条件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于要保人缴付保险费时生效。人身保险以保险费之缴付为生效之条件。要保人以票据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至票据获得付款时方生效。至于车船税是什么,下文会介绍。


(2)保险合同于保险人发保险单时生效。即保险人虽已做承诺,但在保险单作成并将其交付给要保人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现行法律和保险实际操作中对于保险人应于何时承诺以及保险合同应于何时发生效力认识并非清晰,究其原因在于对保险合同之成立和效力之发生时不能清晰地辨别。电话车险哪个好?要具体分析。


保险合同于一方为要约,他方为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告成立,合同的效力在成立之时即行发生,但如果附有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发生。为避免争议,并使保险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明确之认识,并更好地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对保险法第12条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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