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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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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4-12-25 19:39
二是受益人的通知义务。受益人为享有请求给付权之人,所以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71条第l款规定:受益人“遇有承保的死亡事故发生,应通知太平洋保险人。通知应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起3日内进行。”

5.受益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受益人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其前提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如保险人拒绝给付,太平洋保险险种受益人可以提起诉讼。因与其他权利行使方式无甚区别,故不赘述。



三、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及体检医师等。

(一)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太平洋保险好不好向保险人收取费用,并代理经营业务之人。”这一定义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代理人一般根据保险人委托或与其签订代理合同从事代理活动。保险人的委托或双方的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授权或代理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而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越权代理,在这两种情形下的代理都被各国法律规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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