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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金融监管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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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4-12-22 11:45
  但是该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太平洋保险认为如必须有救济公司;援助资金限额限制有可能削减保险金额,保护范围不明。于是,1998年6月保险业法修正案对该制度进行了改革,采取赔偿保证制度,建立投保人保护机构。


这样,在找不到救济公司的情况下,车险怎么算投保人保护机构应接收倒闭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合同,以确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该修正案同时规定了成为保证对象的各种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证范围。





总之,日本的保险监管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有大的变动,但保险监管的改革不应单独看待,而应放在日本金融大改革之内来审视。日本金融大改革将消除金融各行业间壁垒,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将统归为“金融服务业”。


因此,金融监管也将由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财产保险赔款综合监管需要监管当局掌握会计规则、破产处理规则和其他法律在内的广泛的金融专业知识。为了实施符合市场规律的系统化监管,监管当局需要随时把握金融技术的发展状况,因此,今后的监管当局应该是由众多专家构成的专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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