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213回复:0
保险经营着的规范的办法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保险业之组织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为限。太平洋保险但依其他法律或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者,不在此限。因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作社、其他形式。
股份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对于其他形式的保险组织,是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而经营保险业务者,太平洋保险公司地址如“财政部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就是依“中央信托局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 第十一章 保险经营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规范比较 ![]() 一、保险经营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概述 1.保险经营组织的设立 保险经营组织的设立,是指为取得保险组织的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设立保险经营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 目前,发达资本国家对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原则,即设立公司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者,经登记即可成立。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组织的成立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核准才能成立,并且对其核准考查的文件都有明确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