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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读理财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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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4-12-10 11:31
  投资账户现金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太平洋保险指出,可不可以承保,以何种方式承保,均需要核保来进行梳理。


理财两全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太平洋保险寿险险种而言,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这就是财产保险的好处哦。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X[1+0.05X(保单年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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