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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桂平市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的通告图片:未命名.jpg ![]()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市铺岭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180套,限价商品住房108套和长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510套,限价商品住房300套,4个项目住房都已进行主体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可进行购房申请审核。根据《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1.铺岭润景嘉园经济适用住房180套 2.和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450套 限价商品住房:1.铺岭润景嘉园限价商品住房108套 2.和谐家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选以上其中一个项目房型申请,不能同时申请多个项目。 二、申购对象和申购流程等以公布的《桂平市申购铺岭润景嘉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方案》、《桂平市申购铺岭润景嘉园限价商品住房工作方案》、《桂平市申购和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方案》、《桂平市申购和谐家园限价商品住房工作方案》为准。 三、销售价格 由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申购方式和期限 1、申购方式: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项目销售接待中心桂平市房改办服务窗口领表申购。 润景嘉园接待中心地点:桂平市中山南路城南加油站对面直入300米铺岭桂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5-3500255,0775-3500633 和谐家园接待中心地点:桂平市桂江路鸿伟恒购物广场对面。咨询电话0775-3336777 2、申购期限: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30日。 五、本通告由桂平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桂平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桂平市申购铺岭润景嘉园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浔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市2013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申购方案。 一、申购房源、价格 项目名称:润景嘉园小区。 项目地址:桂平市中山南路城南加油站对面路口直入300铺岭。 出售房源:润景嘉园9#楼,共180套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价格:每平方米销售价和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价格以市物价局和市房改办联合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申购时间、地点 申购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期一个月,逾期暂不受理。 申购地点: 润景嘉园接待中心:桂平市中山南路城南加油站对面直入300米铺岭桂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5-3500255,0775-3500633 三、申购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必须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申购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1.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在我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属外来务工人员的,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交三年以上社会劳动保险金(以社会劳动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2.已婚家庭或年龄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属进城务工人员的,参照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执行。 (二)住房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住房和土地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住房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如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曾经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已达面积标准而发生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的,不再列入销售对象) 4.关于离婚无房户申请购房的问题: ①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离婚前双方没有房屋产权的,申购时不受时间限制); ②离婚后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③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两地分居的家庭户,另一方在外地有住房的,均不属无房户。 (三)收入条件 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494元。 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 申购对象需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到润景嘉园接待中心房改办窗口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与劳动部门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市社保机构出具的缴交劳动保险情况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已购住房达不到规定人均建筑面积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增加其户籍所在地市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4.居住情况调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5.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一次公示 户口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在单位、乡镇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初审家庭的《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上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审核及二次公示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各项的家庭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工作,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市房改办对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再进行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三、公开分配 根据润景嘉园小区公布的可供购房的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等情况,申购对象凭《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润景嘉园接待中心报名。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开选房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 (一)选房程序 1.确定轮候顺序:市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情况制定摇号及选房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10日后,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整个摇号工作过程由市公证处公证,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2.摇号结果公示: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及轮侯申请家庭名单,将其顺序编号及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的比例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理由。 3.选房:申请家庭凭《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或选房后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由轮侯申请家庭按顺序进行选房。 (二)办理购房程序 1.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由房改办根据申购对象职务、职称按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含科级)、职工住房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正、副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交费单》(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交费单》到指定银行交款,存入财政专户。 2.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交费单》及银行缴款回单到市房改办领取《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3.购房 申购对象持《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润景嘉园接待中心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润景嘉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和房号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退回房改办重新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要求 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润景嘉园项目建设单位持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市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求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按照《桂平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浔政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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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9-25 13:13
桂平市申购铺岭润景嘉园
限价商品住房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浔政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市2013年度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申购方案。 一、申购房源、价格 项目名称:润景嘉园小区。 项目地址:桂平市城南加油站对面铺岭。 出售房源:润景嘉园8#楼,共108套限价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申购时间、地点 申购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期一个月,逾期暂不受理。 申购地点: 润景嘉园接待中心:桂平市中山南路城南加油站对面直入300米铺岭桂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5-3500255,0775-3500633 三、申购原则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必须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申购对象 (一)普通家庭 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情形: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如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曾经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已达面积标准而发生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的,不再列入销售对象)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27741元)。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184940元)。 (二)符合政策规定,不受户籍、年龄、收入限制的家庭 引进重点企业的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即: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引进的重点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市发展改革、招商促进等部门制订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 申购对象需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到润景嘉园接待处房改办服务窗口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所持证件包括: 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由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5.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尚在配售轮候期间的,需提交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书面声明。 6.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7.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一次公示 户口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初审家庭的《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表》上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审核及二次公示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的复核工作,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市房改办对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再进行综合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三、销售程序 (一)确定轮候顺序:市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情况制定摇号及选房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接待中心公示10日后,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整个摇号工作过程由市公证处公证,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二)公开摇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对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进行摇号,确定购房顺序; 2.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确定后,对普通购房申请人进行摇号,摇号产生的普通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从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后依次顺延。 (三)市房改办将摇号确定的购房申请人名单及购房顺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及购房顺序书面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有效购房人名单及购房顺序。 (四)开发建设单位收到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和购房顺序后,确定开盘方案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开盘时间、按照本次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比例确定购房顺序名单及相关事宜。 (五)按照本次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到达开盘现场并签到,按照购房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开盘现场签到的,其购房顺序从本次开盘按1:1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有效购房申请人放弃选房的,其购房顺序从所有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 四、所有权转移、上市交易限制 (一)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上市交易,或者购房人需另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限价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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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9-25 13:12
桂平市申购和谐家园限价商品住房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浔政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市2013年度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申购方案。 一、申购房源、价格 项目名称:和谐家园小区。 项目地址: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迎宾大道与玉桂大道交汇东南角约300米处。 出售房源:和谐家园7#、8#楼,共300套限价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申购时间、地点 申购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期一个月,逾期暂不受理。 申购地点: 和谐家园接待中心地点:桂平市桂江路鸿伟恒购物广场对面。咨询电话0775-3336777 三、申购原则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必须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申购对象 (一)普通家庭 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情形: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如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曾经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已达面积标准而发生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的,不再列入销售对象)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27741元)。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184940元)。 (二)符合政策规定,不受户籍、年龄、收入限制的家庭 引进重点企业的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即: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引进的重点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市发展改革、招商促进等部门制订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 申购对象需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和谐家园接待中心房改办服务窗口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所持证件包括: 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由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5.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尚在配售轮候期间的,需提交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书面声明。 6.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7.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一次公示 户口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初审家庭的《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表》上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审核及二次公示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的复核工作,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市房改办对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再进行综合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三、销售程序 (一)确定轮候顺序:市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情况制定摇号及选房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10日后,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整个摇号工作过程由市公证处公证,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二)公开摇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对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进行摇号,确定购房顺序; 2.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确定后,对普通购房申请人进行摇号,摇号产生的普通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从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后依次顺延。 (三)市房改办将摇号确定的购房申请人名单及购房顺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及购房顺序书面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有效购房人名单及购房顺序。 (四)开发建设单位收到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和购房顺序后,确定开盘方案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开盘时间、按照本次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比例确定购房顺序名单及相关事宜。 (五)按照本次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到达开盘现场并签到,按照购房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桂平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开盘现场签到的,其购房顺序从本次开盘按1:1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有效购房申请人放弃选房的,其购房顺序从所有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 四、所有权转移、上市交易限制 (一)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上市交易,或者购房人需另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限价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桂平市申购和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浔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市2013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申购方案。 一、申购房源、价格 项目名称:和谐家园小区。 项目地址: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迎宾大道与玉桂大道交汇东南角约300米处。 出售房源:和谐家园4#、6#楼,共510套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价格:每平方米销售价和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价格以市物价局和市房改办联合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申购时间、地点 申购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期一个月,逾期暂不受理。 申购地点: 和谐家园接待中心地点:桂平市桂江路鸿伟恒购物广场对面。咨询电话0775-3336777 三、申购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必须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申购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在我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属外来务工人员的,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交三年以上社会劳动保险金(以社会劳动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2.已婚家庭或年龄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属进城务工人员的,参照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执行。 (二)住房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住房和土地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住房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如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曾经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已达面积标准而发生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的,不再列入销售对象) 4.关于离婚无房户申请购房的问题: ①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离婚前双方没有房屋产权的,申购时不受时间限制); ②离婚后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③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两地分居的家庭户,另一方在外地有住房的,均不属无房户。 (三)收入条件 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494元。 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 申购对象需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和谐家园接待中心桂平市房改办窗口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与劳动部门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市社保机构出具的缴交劳动保险情况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已购住房达不到规定人均建筑面积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增加其户籍所在地市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4.居住情况调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5.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一次公示 户口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在单位、乡镇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初审家庭的《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上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审核及二次公示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各项的家庭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复审工作,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市房改办对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再进行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三、公开分配 根据和谐家园小区公布的可供购房的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等情况,申购对象凭《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和谐家园接待中心报名。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开选房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 (一)选房程序 1.确定轮候顺序:市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情况制定摇号及选房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10日后,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整个摇号工作过程由市公证处公证,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2.摇号结果公示: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及轮侯申请家庭名单,将其顺序编号及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的比例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理由。 3.选房:申请家庭凭《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或选房后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由轮侯申请家庭按顺序进行选房。 (二)办理购房程序 1.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由房改办根据申购对象职务、职称按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含科级)、职工住房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正、副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交费单》(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交费单》到指定银行交款,存入财政专户。 2.发放《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交费单》及银行缴款回单到市房改办领取《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3.购房 申购对象持《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和谐家园接待中心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和谐家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和房号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退回房改办重新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要求 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和谐家园项目建设单位持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市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求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按照《桂平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浔政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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